后勤保障处行政印章使用管理规定
2013-08-16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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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着严格管理、正确使用的原则,对后勤保障处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:
一、印章必须专人负责管理。印章的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,人走加锁,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。
二、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,不徇私情,秉公办事。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用印。
三、印章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使用。因特殊情况需带出办公室使用的,须经处领导同意,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和用印。
四、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经常检查,细心保养,保持清洁,保证正常使用。
五、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手续。印章的使用批准权属后勤保障处行政领导。使用印章必须经处长批准。未经处长批准,不得用印。
六、印章管理人必须对需用印的材料进行仔细核查,与处领导批准要求一致时,方可用印。
七、用印材料必须填写完整,方能用印。不得在空白表格、信函上使用印章。
八、盖出的各种印章,必须保证位置恰当,文字端正,图形清晰。
九、印章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用印的,由印章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。
十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